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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买房要不要加儿媳妇名字

2024-05-21       浏览次数: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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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热播的电视剧《安家》中,老严夫妇的遭遇令人唏嘘,辛辛苦苦一辈子为儿子买婚房,最后却流落到只能住包子铺……

  男方买房要不要加女方名字的问题又被顶上热搜。

  剧中,老严的儿子谈了女友要结婚,夫妻俩为了减轻儿子负担,拿出全部积蓄给儿子全款买房,就在签约时,儿子提出想把媳妇的名字加在房产证上,老严夫妇顿时犯了难。

  这时,儿媳妇立刻表示已经怀孕了,给老两口打了一剂强心针。“怀了孙子就跟咱是一家人了,加名字就加吧!”抱着这样的想法,二老加上了儿媳妇的名字。

  鑫苑府售楼部小编看到可正当老两口以为终于在上海扎了根,带着大大小小的行李满心欢喜搬去新家的时候,却发现亲家母俨然一副主人模样已经住了进去,之前乖巧甜美的儿媳妇此时一副爱搭不理的模样。看到被拒之门外的父母,儿子在房里竟也不作一声。

  夫妻俩辛苦大半辈子买的房,却连门都进不去,只能搬去狭小拥挤的包子铺住。

  老严夫妻俩推着这辆三轮车的画面令无数观众心酸,但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其实屡见不鲜。

  房产证上到底写谁的名字,这个问题一直是热议的话题。

  2019年7月,江苏高院发布了最新《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其中第37条就对父母为子女出全资购置不动产的性质认定提出了参考意见。

  父母为子女出全资购置不动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可以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一方父母出全资购置的不动产,无论该出资行为发生在婚前还是婚后,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该出资可以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不动产可以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

  (2)一方父母出全资购置的不动产,无论该出资行为发生在婚前还是婚后,所有权登记在子女双方名下或者另一方子女名下,该出资可以认定为对子女双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可以认定为共同共有。

  (3)婚前双方父母共同出全资购置的不动产,所有权无论登记在一方子女或者子女双方名下,该出资可以认定为父母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该不动产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4)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全资购置的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该出资可以认定为父母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该不动产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5)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全资购置的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在子女双方名下,该出资可以认定为对子女双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可以认定为共同共有。

  但其实这种处理方式存在一个隐藏的bug。

  鑫苑府售楼部小编举个简单的例子:

  小明准备和小丽结婚,看中了一套100万的房子,小明父母当即决定全款买下。这时,小明表示,想在房产证上加上小丽的名字。小明母亲思索片刻,说:“不如让小丽家出1万块钱意思一下,这房子就写她一个人的名字,也表示我们的诚意。

  ”普通姑娘听到这句话一定十分感动,未来的婆婆可真大方!但其实如果小丽父母出了这1万块钱,到离婚时分得的份额反而可能更少。

  本来小明父母全款出资,写小明和小丽两人的名字,这套房就算是小夫妻俩共同共有;但现在小丽父母也出资了1万块,就变成双方父母出资,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到离婚时,小丽也许只能分到1%的房产份额。

  女方出了钱反而分到更少的份额,这岂不是很不合理?

  全款出资尚且存在争议,父母仅出资首付的情况就更难说清楚了。而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买婚房的情况又是屡见不鲜,因此也引起了很多类似的纠纷。

  那么究竟父母仅出资首付,登不登记女方的名字又有什么影响呢?

  01首先,判断房产归属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以下几条: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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