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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起,新婚姻法正式实施,这4类财产,离婚后不能进行分割

2024-04-23       浏览次数: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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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些年来,办理离婚登记的家庭越来越多,根据民政部发布的数据:2010年离婚登记的数量仅为267.8万,而2019年全年离婚登记的数量已经达到470.1万,增加量将近200万,可以说近些年来,离婚登记的数量在逐年增加。

  并且根据法院公布的数据:2019年法院审结婚姻家庭案件185万件,其中90%以上的婚姻诉讼案件都涉及到财产纠纷问题。以上数据表明,大多数离婚都会涉及到财产的问题,因为在婚姻的过程中,会涉及到很多种类的财产,这些财产在离婚的时候分配不明确,因此就会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进行分割。

  不过2021年起,《民法典》将会正式实施,其中就包含了最新的婚姻法规,人们可以通过新的婚姻法来判断离婚财产的分割问题,星联御象湖售楼部小编下面我们就看一下新婚姻法下财产的归属问题。

  以下5类财产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离婚时予以分割

  第一类:工资、奖金和劳务报酬。

  对于家庭来说,工作收入就是维持整个家庭正常运行的收入,因此工作收入是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不过一定要是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结婚之前获得的工作收入和离婚之后获得的收入都不在此范围内。

  工作收入就包括每个月发放的工资以及奖金,还有一些人做一些特殊的工作,获得的是劳务报酬,因此不管是工资、奖金还是劳务报酬,都属于工作收入,属于维持整个家庭正常运行的收入,因此这一类财产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并且在离婚分割的时候,正常情况下这类财产是均等分割的,和双方收入的多少没有关系。即使一方没有收入,也应该均等分割,因为没有收入的一方会承担更多的家庭责任,在双方的婚姻中付出的也不少,因此最后分割财产的结果和双方的收入水平没有关系。

  第二类: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生产、经营的收益基本上和上文中提到的工作收入一样,属于维持整个家庭正常运营的收益,因为从事生产和经营的人基本上都是个体户,没有其他的工作,因此生产、经营的收益自然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另外投资的收益也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不过关于投资的收益的归属问题可能会有一些争议,下面举个例子来说明一下。

  假如小王在结婚之前投资了一套房产,那么不管什么时候,这一套房子以及投资的收益都是小王的个人财产;但是如果小王用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投资了一套房产,那么投资的这套房产的最终收益就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因此投资的收益主要看开始投资的时间是婚前还是婚姻存续期间,婚姻存续期间开始投资的所有收益,都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第三类: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收益包含的种类比较多,其中包括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等。当然是否被划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还要看获得知识产权收益的时间,在很多情况下都是看合同签署的时间是否在婚姻存续期间。

  第四类: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在婚姻存续期间,继承的财产或者接受赠予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当然《民法典》中还有一项特别规定除外,下文中会具体介绍。

  第五类: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除了上述的几类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一定还会有其他类型的收入应当归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以下4类财产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进行分割

  第一类:一方的婚前财产。

  婚前财产就是典型的一方个人财产,所谓婚前个人财产,通常就是结婚期间的财产,包括自己的储蓄或者投资的一些投资品。星联御象湖售楼部小编比如小王在结婚之前全款购买了一套房子,这套房子就属于小王的婚前财产,又比如小李在结婚之前努力工作攒下了10万存款,在结婚之后并没有把10万存款拿出来补贴家用,那么这10万块钱就属于小李的婚前财产。

  当然也有一些婚前财产有点争议,比如在结婚之前男方给女方的彩礼,以及女方嫁给男方陪嫁的嫁妆。正常情况下不管是彩礼还是嫁妆,都属于女方的婚前财产,如果女方不愿意拿出来补贴家用,离婚的时候依然是女方的个人财产,离婚之后不予分割。

  第二类:一方受到身体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这一类财产有点特殊,是因为一方身体受到损害而获得的财产,因此这一类财产应当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这类补偿大多数工伤补偿,虽然受害者获得了补偿,但是也可能丧失了工作能力和赚钱能力,离婚之后就需要这些补偿来维持生活,因此这类财产绝对不可以分割。身体受到损害的人本身就是弱势群体,法律上也应该予以照顾。

  第三类: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如果在继承财产或者接受赠与财产的时候,遗嘱合同或者赠与合同中并没有明确赠与的对象,或者根本就没有遗嘱和赠与合同,那么默认是整个家庭继承或者接受赠与这部分财产。当然被继承人和赠与人可以遵循自己的意愿,在合同中明确继承或者赠与的对象。

  因此如果被继承人和赠与人在合同中明确了继承的对象为一方,那么这类财产就是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的时候不予分割。

  第四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很多物品是夫妻双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这类财产不可以进行分割。生活专用品通常是指价值比较小的专用生活用品,比如手机、衣服、鞋、还有一些价值不大的饰品。当然汽车、钻石珠宝等价值比较大的物品,即使在生活的过程中是一方专用的,也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通常情况下,只要是价值不大的专用生活用品,都可以归为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的时候不能进行分割。

  结语:上文比较全面介绍了婚姻新规下的夫妻财产分配问题,只有弄清了夫妻财产的归属问题,才能知道在离婚的时候什么样的财产是共同财产,什么样的财产在离婚时会分割。有利于减少夫妻在离婚过程中的财产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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